北京润墨斋书画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润墨斋书画院(以下简称“本院”)内部治理,促进本院健康有序发展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行业管理规定,结合本院以书画、诗词、摄影为核心的艺术特色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院名称:北京润墨斋书画院。
本院立足北京,面向全国,辐射海内外,是集书画创作、诗词研究、摄影艺术、文化交流、公益传播于一体的非营利性艺术文化机构。
第三条 本院办院宗旨:
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,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,弘扬华夏文明,彰显书画、诗词、摄影艺术风采;开展艺术研究与创作,促进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互鉴;发掘、扶持艺术人才,搭建文化艺术走向世界的纽带与桥梁,增强文化自信,助力新时代文化事业繁荣发展。
第四条 本院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、监督与管理,坚持依法办院、以德兴艺。
第五条 本院住所地: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院主要业务:
(一)开展书画、诗词、摄影艺术的创作、理论研究、学术研讨、采风写生等活动;
(二)举办书画展、诗词征集、摄影大赛、艺术联展、主题创作等赛事与展览活动;
(三)开展文化公益活动,组织艺术惠民、公益捐赠、文化下乡、艺术普及培训;
(四)搭建国内外艺术交流平台,组织艺术互访、作品巡展,推动中华文化对外传播;
(五)发掘、推介书画、诗词、摄影艺术名家,培养扶植青年艺术人才与爱好者;
(六)编辑整理艺术作品集、诗词文集、摄影画册,整理传播优秀艺术成果;
(七)为广大艺术工作者、爱好者提供创作指导、作品推广、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支持;
(八)承接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的文化项目,开展其他符合本院宗旨的文化艺术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七条 本院设院长一名,常务副院长、副院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组成院务委员会,为本院最高决策机构。院务委员会涵盖书画、诗词、摄影领域骨干代表,统筹全院日常运营、活动策划、人才发展、对外交流等工作。
第八条 院长全面主持本院工作,召集主持院务会议;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;副院长分管对应艺术板块;秘书长负责日常行政、会员管理、档案资料、对外联络。
第九条 本院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:书画艺术委员会、诗词创作委员会、摄影艺术委员会,分别负责各门类艺术创作、评审、培训、赛事组织等工作。
第十条 本院可根据发展需要,聘请国内外文化艺术界专家、学者、名家担任名誉院长、顾问、特聘艺术家,指导本院艺术建设。
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四章 会员管理
第十二条 本院实行会员制,分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,涵盖书画、诗词、摄影爱好者及从业者。
第十三条 入会条件:
(一)拥护本院章程,热爱中华传统文化,遵纪守法;
(二)个人会员:具备一定书画、诗词、摄影创作或鉴赏能力,品行端正;
(三)团体会员:从事文化艺术相关的机构、社团,认同本院理念,愿意合作交流。
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:本人申请,提交相关作品或资质材料,经本院专业委员会审核通过,登记备案,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:
(一)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、采风、交流、培训等活动;
(二)优先获得作品展示、宣传推介、资源对接服务;
(三)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,参与民主监督;
(四)自愿退会。
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本院章程,执行本院决议;
(二)维护本院声誉,积极参与本院公益及艺术活动;
(三)传播正能量,创作健康向上的艺术作品;
(四)按时履行会员相关义务。
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院务委员会审议,予以劝退或除名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违背公序良俗;
(二)严重损害本院名誉与利益;
(三)长期不参与本院活动、不履行会员义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十八条 本院经费来源:社会捐赠、文化项目资助、活动服务收入、合法合规的其他收入。
第十九条 本院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在内部人员中分配,坚持非营利性质。
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监督,做到账目清晰、公开透明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,须经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报备相关主管部门。
第二十二条 本院因解散、合并等原因终止,由院务委员会提出,妥善处理资产、档案、会员等后续事宜,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院务委员会协商补充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,解释权归北京润墨斋书画院。